对 NFT 征税的正确框架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主要是因为通常没有定义 NFT 的法律或法规,更没有明确专门针对它们的税收规则。
NFT 是什么意思
如今,当谈到 NFT 时,其在爱好者和专家社区中最为广泛的含义通常是指包含在加密货币数字支持中的艺术品(因为它可以是图像、视频或音频文件)或实体作品通常以不可分割的方式与允许识别和追踪的证书相关联。 由于所使用的区块链技术的特定属性,这种类型的资产,无论其形式如何,完全数字化和加密货币,或物理和数字的混合,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限定特征。 因此,它们是独一无二的或可复制的数量有限。
但是,从这些特定加密货币资产的偶尔出售或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应该如何征税呢?
甚至税务局的解释性行为也无法填补这一监管空白。
加密货币和税收
近年来,意大利税务局发布了一系列实践文件,按照他们的意图,这些文件应该为解决对数字资产财政处理的疑虑提供有用的指示。 然而,这些解释性行为一方面提出了比它们应该解决的问题更多的问题(因为它们是基于有问题的考虑和指导方针,受到业内人士的激烈争论),另一方面,本质上考虑了在 ICO 的背景下发行的虚拟货币和代币的问题。
换句话说,它们是指被构想并广泛用于执行与 NFT 通常追求的功能完全不同的资产。
特别是,这来自上诉否的答案的基调。 14/2018 关于与提供数字代币有关的税收制度(IRES、IRAP 和增值税),第 110/2020,关于在 ICO 的背景下发行代币的增值税处理,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上诉号的答复。 788/2021,关于在拥有私钥和监控义务的数字钱包中持有虚拟货币。
NFT 的(不确定的)税收待遇
这导致了普遍的不确定性和对正确应用税收义务的许多疑问:如果我虽然不是专业运营商,但购买 NFT 然后转售,赚取利润,这种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我是一位艺术家,他制作并以 NFT 形式出售他的作品,我是否需要就我的作品的对价收取增值税? 是否应该以 RW 形式声明持有纳入 NFT 的艺术品,即使处置该作品的私钥在意大利持有,由居住在那里的纳税人持有? 等等。
现在,主要问题之一是,在一般意义上,是否应将出于税收目的的 NFT 视为艺术品以及可能在何种条件下,或者是否应将其视为 ICO 的代币,目前尚不清楚甚至是真正的虚拟货币。
后果,取决于这些选项中的哪一个占上风,是非常相关的。
NFT与税收的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
例如,如果有人认为在税收条款中纳入 NFT 的作品应与艺术品一样对待,因为以出售其作品为生的艺术家将有义务将出售提交给由 DL 41/1995 中某些条款规定的特定增值税制度转换为 Ln85/1995,并涉及艺术品贸易。 因此,它们受制于 22% 的普通税率或 10% 的降低税率,可以说存在一系列分析确定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还需要考虑的是,为了受制于有利的制度,该特定立法规定作品必须具有特征(超越唯一性或数量有限的方面)复制品)不一定存在于 NFT 中。
事实上,税法将艺术品视为具有 NFT 通常不具备的物质物理特征的实体(即使正在开发旨在将独特的加密线索与物理作品密不可分地整合到物理作品中的技术,实际上也允许物理作品利用 NFT 技术提供的机会)。
根据当前的定义,如果有人声明嵌入在不可替代代币中的作品将以与虚拟货币相同的方式处理,那么情况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作品的转让,即使是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严格的规则也不应缴纳增值税,因为它属于欧盟第 135(1)(e) 条规定的豁免范围增值税指令 2006/112。
并且可能还有第三种方式:如果一个人接受 NFT 应该以与代币相同的方式处理的想法,例如在 ICO 的背景下发行的代币,并且一个人打算遵守迄今为止由国税局,有必要了解这个代币的行为是像证券代币(即,根据税务机关的观点,代表经济权利的代币)还是实用代币(即,根据税收的解释)当局,一种保证获得服务的代币),根据税务机关的说法,似乎只有后者的销售(在经济活动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NFTs的财政框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不同的结论
因此,可以看出,取决于解释的重心是转移到与 NFT 相关联的艺术作品性质的实质性方面,还是转移到承载作品的加密载体的相反方面,一个对税收制度可能会得出非常不同的结论。
确定该重心的确切位置是一个问题,不仅因为缺乏具体和专门的规则,还因为存在使操作复杂化的规则,即使它们没有明确规定财政背景。
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第 125/2019 号立法法令将虚拟货币的扩展概念引入到第 231/2007 号立法法令中的反洗钱立法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事实上,经修订的第 231/2007 号法令第 1(1)(qq) 条将虚拟货币定义为:
“价值的数字表示,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不一定与法定货币挂钩,用作购买商品和服务或用于投资目的的交易所媒介,并转移、存储和电子交易”。
现在,如果我们将 NFT 视为艺术作品的载体,可以说它可能构成“价值的数字表示”。
然而,在这种新表述的基础上,虚拟货币不仅是“用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所手段”的数字表示,而且还具有“投资目的”的功能。
因此,在这个定义中加入“投资目的”这一表述会改变很多事情。 事实上,虽然纳入 NFT 的艺术品不能被视为自然地“用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所媒介”,但说它用于“投资目的”还是有道理的。
因此,这种扩展可能会被成交量入虚拟货币甚至 NFT 的大熔炉中,而 NFT 的功能本身距离虚拟货币只有数光年的时间。
这使我们回到了从现有解释工具的角度无法解决的困境的根源。
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立法打算转换的第五条反洗钱指令(即指令 2018/843/EU)将虚拟货币定义为:
“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实体发行或担保的数字价值表示,不一定与法定货币挂钩,不具有货币或硬币的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和法人接受为一种交易所媒介,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和交易所”。
换言之,在定义虚拟货币概念的欧洲标准中,根本没有出现对投资目的的提及。
立法僵局
有人会认为,通过应用从验证该数字令牌和基础工作的实际和实质性功能开始的常识逻辑,应该有可能得出可持续和合理的结论。 但是,具体而言,由于这是我们必须应对的监管框架,我们无法摆脱这条死胡同。
因此,再次希望立法者能够从昏昏欲睡中醒来,并通过果断的干预,最终对加密货币资产的税收处理制定有机和平衡的规则。 并且它并没有忽视解决 NFT 章节。
有关 NFT 的税后规则首先出现在 The Cryptonomist 上。
内容搜集自网络,整理者:BTCover,如若侵权请联系站长,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