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3 月 14 日,欧盟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对拟议的欧盟加密货币资产市场条例(MiCA)(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表决,最终,拟议的禁止或限制基于工作量证明的加密货币资产的修正案被拒绝,这实际上会导致对比特币(BTC)的禁令。
然而,如何从环境监管的角度评估加密货币资产的问题仍然存在,负责文本的欧洲议会成员表明,加密货币资产将像所有其他金融产品一样被纳入欧盟的监管范围。分类法(对对环境有有利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的过程),但没有根据该分类法具体说明这些资产的处理方式。
拟议的法规是数字金融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还包括一项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 的市场基础设施试点计划提案,该计划由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于今年 1 月通过。年,并将于 2022 年底生效。
欧盟委员会一直在考虑监管加密货币资产行业的几种选择。它最终选择了在欧盟范围内全面协调适用于加密货币资产发行人和服务提供商的规则的选项,拥有欧盟护照,而不是选择加入制度的选项,以通过国家制度的应用获得欧盟护照。对于稳定币,委员会支持量身定制的立法制度与电子货币指令下的监管相结合。
欧洲等待实施加密货币资产监管框架
让我们盘点一下《MiCA 条例》的主要条款,该条例经过理事会、议会和委员会在 3 月 14 日投票后的审判,也应在年底前生效,并追求四个目标:法律确定性、对创新的支持、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市场诚信以及金融稳定。
《条例》的主要规定除确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处罚权以及反市场滥用规则外,还涉及《条例》的目的和范围(一)、适用于公用事业发行的规则加密货币资产(二)、资产参考代币(三)、电子货币加密货币资产(四)、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者适用规则(五)。
一、条例的目的和范围
该法规的目的是制定有关以下方面的规则:
- 加密货币资产发行和交易准入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
- 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资产代币发行者和电子货币代币发行者的授权和监管。
- 基于资产的代币发行商、电子货币代币发行商和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运营、组织和治理。
- 加密货币资产发行、交易、交易所和托管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 防止市场滥用的措施,以确保加密货币资产市场的完整性。
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发行加密货币资产或提供与加密货币资产相关的服务的人。该条例不适用于:
- rypto 资产是金融工具(由公司发行的股本证券、债务证券、集体投资承诺中的单位或股份和金融期货合约)或电子货币,除非后者根据条例符合电子货币代币的条件。
- 某些实体或个人,例如欧洲中央银行和成员国的国家中央银行、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人或管理人、专门为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提供加密货币资产服务的人他们的母公司、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和公共国际组织。授权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将仅受该条例的某些规定约束,或将调整管理它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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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于发行加密货币实用程序的规则
该类别被法规称为“代币以外的加密货币资产,指的是资产或电子货币代币”,对应于旨在提供对商品或服务的数字访问的加密货币资产,可在 DLT 系统上使用,并且仅被该代币的发行人(“实用代币”)。这些“实用代币”具有与数字平台和数字服务运营相关的非金融目的,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加密货币资产。这些可能包括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 (ETH) 或 Tezos (XTZ)。
该条例禁止在交易场所加密货币资产向公众发售或寻求准入交易,除非发行人是法人实体并且已准备好符合该条例的白皮书,并通知主管当局并发布。
规定了公平、诚实和专业的行为和沟通规则,以及管理利益冲突和遵守协议安全标准的规则。
当加密货币资产免费提供时(购买者提供个人数据或发行人收到第三方费用、佣金或其他利益的支付时,情况并非如此),提供白皮书的义务不适用;由挖矿或交易验证自动创建;当它们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因此,不可替代的代币被排除在发布白皮书的义务之外);提供给每个成员国少于 150 人;报价金额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100 万欧元;或当要约仅保留给合格投资者时。
还应该注意的是,加密货币资产的发行人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撤回权,该权利可以在 14 个日历日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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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于资产参考代币发行的规则
此类加密货币资产由旨在通过参考几种法定货币、一种或多种商品、一种或多种加密货币资产或这些资产的篮子来保持稳定价值的代币组成。通过稳定其价值,这些基于资产的代币通常旨在被其持有者用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和价值储存手段。
发行人希望提议或申请在资产代币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必须获得其母国主管当局的授权,除非资产代币的平均未偿金额在一段时间内不超过 500 万欧元12 个月,或要约仅适用于合格投资者。
该授权允许访问欧洲护照。必须准备一份白皮书。
此类发行人须承担多项义务,包括与营销传播、利益冲突和治理相关的义务:350,000 或平均储备资产的 2%,以较高者为准。
这些储备资产必须经过审慎有效的管理,与发行人的资产隔离,并委托给信贷机构或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这些储备资产可能仅部分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金融工具。
此外,禁止向此类代币持有人支付利息。
为收购涉及资产的代币发行人提供了具体规则,包括将提议的收购通知主管当局的义务,主管当局可能会反对收购。
最后,其代币指的是重要资产的发行人还有额外的义务。欧洲银行管理局应确定哪些代币是重要的,例如,考虑到代币的市值(发行人也可以自愿要求这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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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货币加密货币资产发行适用规则
这第三类对应于主要用作支付手段的加密货币资产,目的是通过参考单一法定货币来稳定其价值。与电子货币一样,这些加密货币资产是硬币和纸币的电子替代品,用于支付。它们与电子货币的不同之处在于,电子货币的持有者始终对电子货币机构拥有债权,并且拥有随时以法定货币法币按面值要求偿还所持有电子货币的合约权利货币,电子货币代币不一定是这种情况。
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人的主要义务是其必须获得的作为信贷机构或指令 2009/110/EC(以下简称“电子货币指令”)含义内的电子货币机构的授权,以及根据条例发布白皮书。
如果电子货币代币只能由合格投资者持有,或者 12 个月内的平均未偿代币数量不超过 500 万欧元(或可能设定的较低门槛),则不需要此类授权和发布白皮书由一个成员国)。
电子货币代币的持有者对代币的发行者拥有索赔权。禁止对其所有持有者提出索赔的电子货币代币。
作为对《电子货币指令》的减损,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者或加密货币资产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向此类代币的持有者授予利息。
为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子货币代币提供了特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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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于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规则
加密货币资产服务只能由注册办事处位于欧盟成员国并被授权为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法人提供。
作为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授权将在整个联盟内有效,并且必须使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能够在整个联盟内提供他们已获得授权的服务,无论是根据设立权(包括通过分支机构)还是根据自由提供服务。
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将以其客户和潜在客户的最大利益诚实、公平和专业地行事,并将为其客户提供公平、清晰和无误导性的信息,特别是在他们的商业通信中,这些信息必须被识别出来。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警告其客户与购买加密货币资产相关的风险。他们必须将其定价政策发布在其网站的显眼位置,从而向公众公开。
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始终采取谨慎的保障措施,金额至少等于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高者:
(a) 适用于它的最低持续资本要求的数额,取决于它提供的加密货币资产服务的性质,或者:
- 代表第三方接收和传输订单、就加密货币资产提供建议、代表第三方执行加密货币资产订单和放置加密货币资产的服务:50,000 欧元。
- 代表第三方托管和管理加密货币资产的服务:125,000 欧元。
- 运营加密货币资产交易平台、将加密货币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加密货币资产的服务:150,000 欧元。
(b) 上一年固定管理费用的四分之一,每年重新计算。
取决于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有许多特定的义务。还提供了加密货币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收购制度。
本文由 Thibault Verbiest 和 Jérémy Fluxman 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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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bault Verbiest 自 1993 年以来一直在巴黎和布鲁塞尔担任律师,他是 Metalaw 的合伙人,负责负责金融科技、数字银行和加密货币金融的部门。他是几本书的合著者,包括第一本关于区块链的法语书。他是欧洲区块链观察站和论坛以及世界银行的专家。Thibault 也是一位企业家,因为他与人共同创立了 PayFoot。2020 年,他成为 IOUR 基金会主席,这是一个公共事业基金会,旨在促进采用新的互联网,将 TCP/IP 和区块链合并。
Jérémy Fluxman 自 2017 年以来一直是巴黎和卢森堡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领域的律师,以及摩纳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拥有国际商法硕士学位,目前是在法国巴黎的 Metalaw 公司,他为金融科技、区块链和加密货币金融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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