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壳专栏| 台湾实施虚拟通货防制洗钱办法,「同业公会」问题待解

台湾金管会日前正式公告《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本办法」),代表台湾虚拟通货产业的防制洗钱暨防资恐标准即将建立,而此时此刻正是台湾的绝佳时机,台湾拥有全球顶尖之软体技术人才。

近年来,台湾虚拟通货产业及相关应用屡获国际融资及国际媒体报导,未来若可以将洗钱防制及法令遵循等重要法制问题完备,将可有助于台湾成为全球发展虚拟通货之产业重镇之一。

笔者作为该产业的早期法律从业者之一,本文将全面盘点本办法的特色,以及未来的建议方向:

本办法特色

本办法大量援引国际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FATF)第十五项建议的实践方式,未来预计将依照FATF 新指引滚动修正:

  • FATF 于2018 年10 月修正通过第15 条建议中,提及各国应确保虚拟通货服务提供者(VASP)受到防制洗钱与打击资恐(AML/CFT)的监管。 2019 年6 月,FATF 就第15 条建议发布监理虚拟通货服务提供者之具体指引。本办法中主管机关总说明也可观察到,本办法大量援引FATF 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遵循FATF 第15 项建议等防制洗钱规范。
  • FATF 最后已于2021 年3 月发布虚拟通货业者洗钱防制指引草案(「FATF 指引草案」),并甫于同年4 月结束公众评测程序。 FATF 预计于2021 年下半年讨论并公告指引草案最终版本,包含重新修订之虚拟通货之定义、适用业者范围、防制洗钱之具体建议作为及是否订定「Travel Rule(旅行规则)」等。
  • 因此,预计FATF 新指引公告后,本办法势必将对照进行滚动式修正,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有关「Travel Rule(旅行规则)」之何时正式施行。

未采用分级管理机制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就虚拟通货业者如何遵守防制洗钱及资恐之现行规范,主要依据业者之规模、营业种类或交易额度分级管理,并调整不同的适用反洗钱措施之密度,此分级管理机制亦与FATF 指引草案所揭示针对不同之虚拟通货业者规模、营业种类订立风险系数,给予部分遵循之简化措施相符。

相较而言,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各目所订之各类事业,其营业种类、规模、交易量均有不同,然而本办法并未根据适用主体的不同而调整相应反洗钱措施之密度。其实除少部分支持法币入金之虚拟通货交易所外,其余虚拟通货业者多数为新创业者,本办法课与虚拟通货新创业者近乎于金融机构等级的防制洗钱义务,是否造成新创业者难以承受的法遵负担,值得持续观察,不过,已经看到有两家台湾业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宣布终止其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业务。

延伸阅读 ??? 台湾「虚拟货币交易」实名制今开跑各家业者如何因应?

未采取分级管制而采用一体适用的结果,可能造成台湾洗钱防制遵循成本过高,并可能导致台湾新创软体及高科技人才外流的问题。

声明制度

台湾虚拟通货业之洗钱防制不会以特许或登记制来进行,而是采用声明制度。未来相关业者有进行「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的义务,金管会并得指定查核时机来进行查核,以确保业者已依循相关办法规定备齐文件及确实履行义务。此外据了解,金管会将公告虚拟通货商业遵循洗防法业者名单,以供大众查询,了解哪些业者有确实遵循洗钱防制,并成为民众选择服务的参考之一。各别业者完备声明文件资料时,即可以被列入公告名单。

一年调整期

本办法已于2021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据了解,金管会将给予相关业者一年的调整期间,代表于未来一年期间内,金管会若有安排审查并发现缺失,将先以辅导方式为原则协助业者落实本办法的要求,而非直接开罚,预计可给予业者依定的导入缓冲期。

未来待解决问题

目前台湾并无「虚拟通货商业同业同业公会」

台湾内政部尚未核准设置「虚拟通货商业同业公会」,潜在相关的同业公会可能包括「电脑商业同业公会」、「无店面零售业」(补充:现行虚拟通货在台湾被认定为无形商品,贩售或媒合贩售商品的网路业者即可能被认定为无店面零售),不过电脑商业公会、无店面零售业的成员多数并非洗钱防制法所规范的洗钱防制义务主体,产业特性亦多有不同,故现行如何推动虚拟通货商产业自律,并确保台湾相关反洗钱措施的落实,实有疑义。

有无设置同业公会之必要?

台湾洗钱防制法第5 条已将虚拟通货商业业者纳入成为义务主体,相关洗钱防制办法及制度之订定应征询「公会意见」:

台湾洗钱防制法于2018 年11 月修法,于第5 条将「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纳入管制,并立法明文大量洗钱防制细部事项应征询公会之意见:

  • 第6 条有关建立洗钱防制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规定:「制度之实施内容、作业程序、执行措施…于订定前应征询相关公会之意见。」
  • 第7 条有关客户尽职调查(CDD)程序规定:「确认客户身分范围、留存确认资料之范围…于订定前应征询相关公会之意见。」
  • 第8 条有关交易纪录之留存规定:「办理国内外交易…留存交易纪录之适用交易范围、程序、方式之办法…于订定前应征询相关公会之意见。」
  • 第9 条达一定金额以上之通货交易申报义务规定:「金额、通货交易之范围、种类、申报之范围、方式、程序…于订定前应征询相关公会之意见。」

此外,本办法第14 条规定:「(业者)每两年应制作风险评估报告」,因主管机关未限定风险评估之方式及格式,预计未来也是应由公会汇集业者,共同讨论合适的风险评估报告制作格式及发布方式。

可透过同业公会订定自律规范,要求虚拟通货商业业者落实相关法令遵循

参照台湾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等金融机构等金融实务,通常会由其所属同业公会订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注意事项范本、指引及实务参考做法,以促请同业执行洗钱防制等合规要求,例如「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指导同业业者落实法令遵循。

若能由「虚拟通货商业同业公会」带领整体产业之洗钱防制义务主体,建立业者得以共同遵循之洗钱防制流程及作业标准范本,预计可降低金管会或相关单位的执法成本及管理难度,并提升台湾洗钱防制工作的落实程度。

可透过同业公会为消费者建立保护机制

同业公会可协调业者符合法令规范之功能,亦可协助制定与虚拟通货有关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及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而这也是目前产业迫切需要落实保障消费者及打击犯罪的必要措施。

近年以区块链、虚拟资产为名,暗地为洗钱、吸金、诈骗等案例屡见不鲜,金管会亦多次发布虚拟资产风险警示:「虚拟资产价格波动大,投资风险高,社会大众从事相关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其运作模式,务必审慎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透过同业公会建立虚拟通货消费者、投资人的保障及纷争解决机制。

以2019 年日本币宝交易所遭骇客盗领争案为例,日本币宝(BITPoint Japan)遭到骇客攻击,部分资产遭盗领,其余资产遭日本币宝冻结,台湾币宝(BITPoint Taiwan)用户资产因此受波及,然台湾币宝受害者属于「三不管地带」,包括投资人非属消费者,虚拟通货交易所不是「金融服务业」导致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无适用余地,导致投资人多数只能自力救济,或是求偿无门。

综上,在台湾洗钱防制法令正式落地,相关配套措施应尽速同步开始进行,因此笔者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应考虑不论透过「电脑商业同业公会」、「无店面零售业」、或是设置虚拟通货产业同业工会,应结合公会推动虚拟通货商产业自律,并确保台湾相关反洗钱措施的落实。

撰文\ 比特币及虚拟通货发展协会理事长林纮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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