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近期发展相关的投资者保护声明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2021 年 7 月 30 日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公司在海外筹集资金提供了新的指导和限制,包括通过关联的离岸空壳公司。 这些发展包括政府主导的对某些通过离岸实体筹集资金的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

这与美国投资者有关。 在中国的许多行业中,公司不得拥有外资所有权,也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外的交易所上市。 为了在此类交易所筹集资金,许多中国运营公司都采用可变利益实体 (VIE) 的结构。

在这种安排下,一家中国运营公司通常会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设立一家离岸空壳公司,向公众股东发行股票。 该空壳公司与这家总部位于中国的运营公司签订服务合约和其他合约,然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外汇交易所发行股票。 虽然壳公司在中国运营公司中没有股权,但出于会计目的,壳公司能够将运营公司合并到其财务报表中。

对于美国投资者而言,这种安排为这家总部位于中国的运营公司创造了“风险敞口”,尽管只是通过一系列服务合约和其他合约。 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还是离岸壳公司本身,都没有这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 我担心普通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持有的是一家空壳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

鉴于中国最近的事态发展以及中国 VIE 结构的整体风险,我已要求工作人员在与中国运营公司相关的境外发行人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寻求某些披露。 特别是,我已要求工作人员确保这些发行人在显着位置清楚地披露:

  • 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与相关运营公司保持服务协议的空壳公司发行人的股票。 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描述应明确区分壳公司管理服务的描述与中国运营公司的描述;
  • 中国运营公司、空壳公司发行人和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严重影响运营公司的财务业绩和合约安排的可执行性; 和
  • 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量化指标,以便投资者了解 VIE 与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此外,对于所有寻求直接或通过空壳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证券的中国运营公司,我已要求工作人员确保这些发行人在显着位置清楚地披露:

  • 运营公司和发行人(如适用)是否获得或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 此类批准可能被拒绝或撤销的风险; 以及在批准被撤销时披露的义务; 和
  • 要求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三年内检查发行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可能会导致运营公司在未来被摘牌,如果 PCAOB 无法检查公司。

除了这一具体指南,我们将继续要求所有公司遵守证券法关于完整和准确披露的高标准。

此外,我还要求员工对在中国开展重大业务的公司的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

我相信这些变化将提高与中国运营公司有关联的离岸发行人在注册声明中的整体披露质量。 这项工作建立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财务司先前关于在中国或在中国有重大业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注意事项的指南的基础上。

我相信此类披露对于明智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并且是 SEC 保护美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职责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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