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币圈律师及比特币信仰者,我希望让更多人知道比特币相关的重要法律知识,首先第一堂课,你必需要知道手上的币,在法律上它是什么东西?以及如何利用国家公权力来保护你手上的币。
不得已的结果
很多人讨论比特币都只是从监管的角度,但实际上我们生活更容易碰到的是民法问题,民法规定了人与人交易行为间的权利义务。我看到曾有中国学者质疑比特币是一种虚拟、数位化的东西,不存在真正的现实中,对实际生活并没有任何的作用与意义,而非属财产权。然而,这种言论至今已经站不住脚了,以下介绍民法下的三种比特币法律定位:
1.物权说
对一物品拥有什么权利,这是一个很基础的问题,但是民法并未就【物】来定义,只有民法第66、67 条规定了动产跟不动产,而且参照德国及日本的外国立法例,似乎认为民法上的【物】限于有形物体,而不包括无体物。
王泽鉴老师则认为,民法上之物不以有体物为限,至少可包含可支配的自然力。
陈荣传老师认为因比特币仅系网路上之纪录区块,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民法第757 条),不宜将比特币视为物权法上之「物」。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将比特币视为物较符合现实交易型态,近期也有一台南地方法院的判决采此见解,采物权说的结果是,比特币就是一种法律上的物,持有人直接拥有该物的所有权。
2.债权说
债权的意义是向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我要求你给我一瓶水),若涉及比特币买卖、交易时,可以是一种【债务人应将比特币电磁纪录变更给债权人】的义务,目前的确有不少法院判决依照债权说,判决主文及宣判【甲应给付XX 颗比特币与乙方】
债权说的好处是,它回避讨论了比特币本身民法上定性的问题,但你拥有只是一种「要求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这种债权在法律的保障是相对低落的。
要借钱要有心理准备,没有任何担保下,债权人是全世界最低等、可怜的人。
3.无体财产说
民法所规范的财产学,包括物权、债权与无体财产权,因此有学者即认为,既然不是物权或债权,那么就是无体财产权了,就如同商标、专利、著作及营业秘密这种智慧财产权一样。然而无体财产有百百款,而且过去学者都认为,各种线上游戏的虚拟宝物,只是一种可复制的「电磁纪录」,并非财产权,然而比特币横空出世,把过去这种「虚拟宝物非财产」的论调推翻了,目前全世界的趋势正朝向,虚拟资产应该被视为无体财产,进而由法律保障。
目前比特币跟现行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营业秘密法格格不入,因为比特币最初是被发明当成货币使用的,纵使采无体财产说,现行法也没有任何相关法律可以给予任何额外保障,这样的法律空窗期,必须立法「数位资产法」或是修法「民法物权篇」才能解决。
结论是,我认为在民法上,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但在目前法律空窗期解决前,可以暂时将其定性为【物】,否则无法解决法律纠纷。
国家公权力介入– 强制执行
当今天你好不容易从法院取得了胜诉判决:甲方应给付乙方5.0 颗比特币。却仍不代表你能够拿回应该属于你的比特币,如果对方不愿意照做,这时我们可以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由国家公权力介入,来帮你把比特币取回。而比特币上述定性的差异,也将影响之后强制执行的方式。
过去曾有台南地方法院执行处将比特币定性为「外国通用货币」(等于债务人欠债权人金钱),因此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而依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75~§113 参照),可以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为查封拍卖。然而这个见解与高等法院冲突,高等法院认为比特币在我国不是「外国通用货币」,而是一种「物」,且属代替物(持有者得持以兑换等值的物或货币,类似金银等贵金属),所以应依非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中之「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123~§126)」为强制执行。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8 年度抗字第123 号裁定参照)
若是采债权说,你是向法院声请「要求债务人给付5 颗比特币予债权人」的行为义务,依照强制执行法第127 条规定,因为这种义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任何人均可以去加密货币交易所购买比特币,然后转让给特定人),若债务人不履行,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命第三人代为履行,而购买比特币的所有费用,变成债务人应支付的费用。
当比特币已经不只是一项投机商品或投资工具,而是与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的一环,你必须要知道,除了自己保管好钱财以外,事前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避免修分。同时于不幸发生纠纷时,如何透过司法机制来自救。
当你知道自己拥有什么的时候,你才知道如何保护他。
阅读更多「果壳专栏」内容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意见,不代表区块客观点和立场,所有内容及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自行决策与交易,对投资者交易形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作者及区块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篇文章果壳专栏|法律知识(一) 法律性质未定下,如何强制执行比特币?最早出现于区块客。
内容搜集自网络,整理者:BTCover,如若侵权请联系站长,会尽快删除。